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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8-01-25 10:25     (浏览次数)

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依靠和团结广大师生员工,千方百计办好人民满意的大学。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和《学院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院党委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做好督促检查。学院党委每年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学院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向学院党委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委员9-11名,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党委相同。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必须按程序进行,严格报批手续。开会的请示应提前3个月报市委审批。涉及人选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党委或部门报批。换届需提前或延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学院党委设立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部等机构,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组织员。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条 学院系部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另设机关党总支部委员会和离退休党总支部委员会两个生活总支,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接受学院党委领导,每届任期4年。根据需要,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可兼任行政职务。

第八条 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下设党支部,党支部设委员3人,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教学、管理、服务等机构行政负责人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由辅导员或其他教职工党员担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学院党委按照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学院办学指导思想等顶层设计;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系部、专业调整方案;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重要基建项目、大额经费的使用;国内外重大合作项目;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院长提出,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由院长组织实施。党委讨论审定学院行政重大问题时,非党委委员的院级领导应列席会议。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一级抓一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和做好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研判分析舆情,维护学院的安全稳定。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指导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定期向他们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部门行政领导班子和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与行政配合抓好本单位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稳定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十一条 系(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都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系(部)正、副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组成。联席会议议题由系(部)主任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提出,并商议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讨论。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系(部)主任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及其委托的其他人主持。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系(部)主任、副主任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按职责分工,具体贯彻落实,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支持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本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院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壮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委员5-7人,其中书记、副书记各1人,每届任期与党委任期相同。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与学院监察审计处合署办公),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开展生动活泼、主题鲜明的党员教育活动。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知识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坚持每月组织1次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每年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1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党支部要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每周安排一节课时间进行学习,每月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每年组织1次党员民主评议,并根据评议情况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第十八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实行党内谈心制度和党员思想汇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掌握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党员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师生工作体系,推行党员承诺制、党员先锋岗和“一名党员一面旗帜”等做法,把党员联系和服务师生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院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立中共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主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副院长兼任,并建立校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组织宣传部负责。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党校工作。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学院党委按照《汉中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学院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干部 “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系部党总支对本单位干部的配备和选拔可以向学院党委提出建议,配合党委组织部门进行相关干部考察,并与本级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工作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选配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积极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通过制定政策,健全激励机制等措施,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主动从生活、思想上关心人才的成长,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党员发展工作中应优先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学科骨干、专业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教师。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同时,要发挥行政系统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和改进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到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要关注师生员工的心理健康,有针对性做好疏导工作。要积极抓好校园文化建设。要积极建设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平台。

第二十七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院的根本任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等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突出实践环节。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纳入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逐步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占全院师生员工总数1%左右)、专兼职干部相结合的党务工作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辅导员(班主任)按照1200的师生比配齐配强。

第八章  统一战线和群众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要及时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学院党政领导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制度。主动征求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帮助他们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将教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教代会制度落实。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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