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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8-2019学年校内奖学金评选办法
2019-12-19 19:3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学生奖励机制的育人杠杆作用,突显学校办学特色,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和多元化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生。

第三条 奖学金评选秉持公正、公平、公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社会捐赠等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奖项设置

奖学金设高职校内奖学金和中职校内奖学金。

(一)高职校内奖学金

奖励我院2018-2019学年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二、三年级和五年制高职五年级在校生中优秀的学生,校内奖学金分甲、乙两等。甲等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乙等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二)中职校内奖学金

奖励我院2018-2019学年全日制五年制高职二、三年级在校生中优秀的学生,校内奖学金分甲、乙两等。甲等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乙等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

第四章 评选条件

各项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测评学年内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三)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且无不正当理由欠缴学校相关费用的行为;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测评学年体质健康测试达到合格以上(因病或残疾等原因免予执行的学生除外);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乐于为集体和他人服务,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学年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予以处罚的行为;

(二)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的行为;

(三)测评学年体育素质测试不达标;

(四)测评学年有不及格科目;

(五)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擅自拖欠学费;

(六)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五章 评选程序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时间为每年的11-12月,评选学年度从上一学年的9月1日起至当年的8月31日止。

第九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选流程如下:

(一)经管学院发布评选通知;

(二)学生提交申请;

(三)班主任审查其资格,初步确认评选名单;

(四)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资助中心。

第六章 公示和复议

第十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结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如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选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评选小组应在接受复核审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章 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奖学金具有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的双重奖励形式。对于获奖学生,学校通过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等形式进行精神激励。学生个人获得奖学金的事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2019年9 月1 日起施行。

第十本办法由经管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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