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心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学生工作处“国家奖学金”申报工作实施细则,以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校内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三年制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工作出色,按照一定条件和比例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学生每学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积极参加院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综合考评成绩在本班前列;
4、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学习名次在本班前5%以内者,没有不及格科目;
5、 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全部达标;
6、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凡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以及学院、院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的学生,可优先申报。
第七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因违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者,或受到处分满一年但仍未取消处分者;
2、留级或降级后的第一学年;
3、上学年或本学年内,有无故旷课(含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等)者。
第八条 各班级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学院、院部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和评议细则,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社会实践,遵守校级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九条 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班级推荐:各班班主任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并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推荐。
第十一条 班级民主评议:各班级的认定评议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班级推荐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院认定工作组。
第十二条 院评审:院认定工作组,根据班级评议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及日常表现等情况,对班级初步确定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评议、认定,初步确定申报学生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进行院一级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院审核后,将申报学生汇总名单及有关上报材料,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9年9月17日